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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第五次评估定级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3/2/19 10:01:29 发布人: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第五次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1994年以来,我部对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了4次评估定级。评估定级工作对推动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全国公共图书馆的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图书馆事业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管理,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部决定2013年在全国开展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
  一、 评估定级工作范围
  这次评估定级的对象是全国省、地、县级公共图书馆(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
  凡能够开馆接待读者的图书馆都要参加评估,因馆舍改造或搬迁等原因闭馆的图书馆须经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不参加评估。
  二、评估定级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和定级必备条件(见附件)为依据,文化部将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图书馆命名为一、二、三级图书馆。
  此次评估的数据以2012年为准(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2013年的数据高于2012年数据,可取高值。
  三、评估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评估定级工作由我部公共文化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评估定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计划,组织专家评估组,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市、县级图书馆的评估结果,提出定级名单,报送文化部;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
  我部公共文化司负责组织对省、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图书馆进行评估。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市、县级图书馆进行评估。专家评估组成员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一般应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职称,熟悉图书馆评估标准,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主管部门应参与图书馆评估工作,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 评估定级工作步骤
  (一)2013年4月—5月对市、县级图书馆进行评估。
  (二)2013年6月—7月对省、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图书馆进行评估。
  (三)2013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将市、县图书馆的评估结果和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公共文化司。
  (四)2013年底前,经我部审核并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意见后,确定评估定级结果,并命名一、二、三级图书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定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参加评估工作,对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寻找差距,努力整改,以评促建,积极争取改善办馆条件,努力改进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各项工作迈向新台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  
  请各地将本省(区、市)评估工作安排于2013年3月底前报送我部公共文化司。
  联系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图书馆处  张剑
  联系电话:010-59881722    
  传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tsgchu@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省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2.市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3.县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4.省级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
  5.市级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
  6.县级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
  7.省、市、县级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
  8.省、市、县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6 日
  抄送: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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