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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没那么不堪
来源: 发布时间:2017/2/27 8:43:29 发布人:
     

    如果否认“24条”,像建议的那样夫妻共同认可才视为共同债务,尽管会有效保护一方不为另一方所累,却会不可避免地损害债权人权益。
    近日,有法官将婚姻法“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称之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报道说,作为最早批评“24条”的法官之一,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称“24条”为“癌症性”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来媒体不断报道一些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因前配偶举债受连累呼吁尽快废除“24条”不难让人理解,而作为一名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对该条款如此痛斥,以致将其说成“癌症性”的、“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还真是让人大跌眼镜。难道该条款真的如此不堪吗?
    查看该条规定,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亦即,只要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知道夫妻实行“A A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不论是谁经手,都由夫妻共同偿还,也不管未经手方“不知情”还是“没用于共同生活”等借口,都不是否认共同债务的理由。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规定,是鉴于近年出现的一方举债而把财产转移到对方名下、利用假离婚逃债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道德。不管谁举债也不管如何分割财产、进行财产转移,都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则会使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无效,也因此有效遏制住了用假离婚方式逃债现象。有些“24条”的反对者就有对债务应当知情、想逃避责任之嫌。
    不仅如此,与只是想找个伙伴不同,正常的婚姻都是想白头偕老并同甘共苦、患难与共的。婚姻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配偶间的亲密无间性和生活上不分你我的一体性,决定了夫妻做事不仅应当相互知情,一方也应当为对方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缔结了婚姻,就意味着相互负责。不仅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由于双方的收入共同构成家庭总收入,共同对生活负责,对子女负责,对各方的疾病、继续教育、在外花费和其他单独花费负责,即使是为单方亲属的花费也因为由一方的收入偿还或买单而相应减损共同收入,实际上也是由双方共同买单、共同承担责任。所以,规定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经手的债务,也是符合婚姻关系原理的。且不说,既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收入,就没理由不根据对等原则把任何一方所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无可否认,这种规定在强化了共同责任和保护了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确实会使配偶不堪承受对方不当举债之苦。问题是,对于正常的婚姻关系而非像“A A”制那样附条件的婚姻关系,或者想离婚处于分居状态的亚婚姻关系,夫妻本就应当相互忠诚、共同商量、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进行影响、阻止不说,如果什么事情也要双方共同出面、共同认可才共同负责,不仅会带来办事效率低下、不便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也因为夫妻关系的无比亲密性很难做到“专款专用”,以及无法防止双方的意志随时发生变化,致使单方债务与共同债务搅在一起,“专款”与“公款”相互混用,甚至明为“专款”,实为共同生活所用,还可能像一些故意逃避债务的情形那样,以一方之名举债,实则把权益转给另一方。
    如果否认“24条”,像建议的那样夫妻共同认可才视为共同债务,尽管会有效保护一方不为另一方所累,却会不可避免地损害债权人权益。相比让相互负责和亲密无间关系的夫妻为另一方受累,把负担落在关系远没这种关系密切和负责能力的同学、朋友或普通债权人身上,无疑更不合理。两害相权取其轻,相对而言“24条”是合理的。要在极其复杂的婚姻债务中做出统一规定,就难免在保护了这种权益的同时误伤另一种权益。这也是挂一漏万、以不变应万变的成文法的局限性表现,是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内都会有的弊端,并且是需要“24条”对其补充的原因。
    克服这种弊端的方法,就是使规定尽可能精细化,尽量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形。问题是,能事先考虑到的情形总是有限的,总会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一些立法时根本考虑不到的情形,致使“法律一制定出来就是过时的”。所以,要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仅仅寄希望于修法是不够的,还需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赋予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的权力,以及相关法条在特定情形下产生不公正时有拒绝适用的权力。而那正是判例法的特点,也是德国、法国、日本等传统制定法国家二战后纷纷实行判例法的原因。通过“24条”的争议和人们对公平正义诉求越来越高,也有必要考虑判例法建设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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